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9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9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於本條例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