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6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設籍學校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