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7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 第7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各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辦理。特殊教育學校得同時依各教育階段法規設置幼兒部、國小部、國中部、高中部、高職部;各學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所設學部之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設有多學部者,依其最高學部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辦理;分校或分部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