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6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 第6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