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5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 第5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校舍、設施及其他設備,應合於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規定;並考量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及學生之特殊需求,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融合之目標,本於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提供所需之設施設備及輔助器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