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4條 法規: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二章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 第4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地面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學生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二、學生人數逾六十人者,每增加學生一人,應增加十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