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5條 法規: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建教合作機構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應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審議小組審議或建教合作專家小組至建教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