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第2條 法規: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訓練場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為訓練場所最近二年內無下列情事之一: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二、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