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補助辦法 第4條 法規: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本辦法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教育部補助款中挹注。二、書籍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一次。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十日內提報該學期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教育部。三、教育部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