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35條 法規: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5條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登記設立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一、原設立登記證書。二、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決議同意變更為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紀錄。三、變更計畫書,包括名稱、宗旨與發展原住民族語、歷史及文化機會相關規劃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