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34條 法規: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及鄉(鎮、市)公所出租或出借所屬公有土地、建物或設施設備予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