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盥洗室,其衛生設備準用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其數量並不得少於下列規定:一、大便器:幼兒每十五人一個。二、小便器:幼兒每十五人一個。三、水龍頭:幼兒每十人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