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發給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或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考試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證明書者,註銷其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冒名頂替。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