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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一、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二、社區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
三、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四、學校教職員一人至五人。
前項第一款學校家長會代表由家長委員會向校長推薦。
學校未設家長會者,由校長遴聘家長代表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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