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27條 幼兒園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幼兒園之招收人數,不得逾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核定招收總人數。幼兒園招生應秉持誠信、公正、公開、平等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