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幼兒園之負責人。
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額三分之一。
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
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
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私立幼兒園申請財團法人登記,應依法人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第20條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訂定及修正。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三、園長之選聘及解聘。四、園務…
- 第22條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董事會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
- 第23條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每學期應召開一次以上會議。
- 第24條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經…
- 第25條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設立董事會者,其董事會之運作,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 第26條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及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其法人監督事項,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規定辦理。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