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下列相關規定:
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
二、加氫站: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
三、加油站:幼兒園出入口(包括大門、側門)至加油站地界應有一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但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幼兒園、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不在此限。
四、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
五、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
但於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以前已依法取得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不在此限。
除前項規定外,幼兒園及其分班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亦應符合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