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41條 法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 第41條 父母或監護人應履行下列義務:一、依教保服務契約規定繳費。二、參加教保服務機構因其幼兒特殊需要所舉辦之個案研討會或相關活動。三、參加教保服務機構所舉辦之親職活動。四、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並提供相關健康狀況資料,並與教保服務機構協力改善幼兒之身心健康。各級主管機關對有前項第四款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應主動提供資源協助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