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第4條 法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之人事費、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予受託學校;人事費並應逐年依教職員工敘薪情形調整之。前項人事費,教師部分應以專任教師適用之基準編列之。受託學校對於第一項費用,除人事費不得流入及資本支出不得流出外,得於各用途別科目間彈性運用。受託學校辦學應保障學生受教權,實踐國民基本教育之公益性、公共性、效能性、實驗性、多元性及創新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