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7條 法規: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應填具假單,經權責人員核准後辦理。但有緊急情形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專任園長請假之核定權責,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分別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