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第4條 法規: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4條 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婚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