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審教科圖書者,應檢送全部稿本一式二至十五份;送審儀器教具者,應檢送樣品每種一件,附具樣品彩色照片及詳細說明書各二份。
前項送審物均應分別註明適用學校之種類,著作人或製作人之姓名及簡歷。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9-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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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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