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之送審者,以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出版事業登記證,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之出版公司、書局或廠商為限。
經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編製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者不在此限。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9-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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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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