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所用教科圖書儀器及其有關之教具,應依本規則送請教育部審定,其未經審定或經審定而已逾有效期限者,不得發售採用。
前項審查業務,教育部得授權國立編譯館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協助辦理。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2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9-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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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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