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教科圖書經審定後之印成本,應檢送三份;教具等之製成品,應連同製成品照片及詳細說明書,每種各送一件,經複核無誤後,由教育部…
- 第11條經審定之教科圖書,應將審定執照印於封底底面;教具等應將審定有效起訖日期,審定執照號碼,於明顯位置標明。
- 第12條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送審者應保證發售之成品,與審定之稿件或樣品完全相符。如發現有不符者,除立即撤銷其審定執照外…
- 第13條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除屬於職業學校專業科目者,有效期限為四年;國民小學各科教科用書得定試用本有效期限為一年外,…
- 第14條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其審定執照必須詳載左列各點:一、名稱二、冊數或件數。三、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四、送審者名稱…
- 第15條發行人及發售人如違反第二條之規定,或不遵守禁止發行之命令,或將原領執照塗改、變造冒用者,依法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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