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定之教科圖書儀器及教具等,其審定執照必須詳載左列各點:
一、名稱二、冊數或件數。
三、著作人或製作人姓名。
四、送審者名稱。
五、適用學校。
六、審定日期。
七、執照號碼。
八、有效期限。
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14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9-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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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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