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科圖書儀器教具審查規則 第10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9-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0條
教科圖書經審定後之印成本,應檢送三份;教具等之製成品,應連同製成品照片及詳細說明書,每種各送一件,經複核無誤後,由教育部發給審定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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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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