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母法 第7條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其教務、學生事務(訓導)、總務及輔導等工作,得由原屬學校之人員兼辦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之人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