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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兼任之。
本會委員名額,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同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部解聘;其缺額,由本部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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