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3條 法規: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13條 各小組應將綜合評估結果,送本會審議。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應將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陳述意見之處理情形,併送本會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