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軍訓教官職掌如下:一、推動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及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二、擔任前款相關課程教學。三、辦理學生校內外生活輔導相關工作。四、辦理校園安全維護相關工作。五、依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需求,協助辦理學生事務相關工作。六、辦理教育服務役役男教育訓練及服勤管理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