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軍訓教官遷調作業採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按遷調資績分高低及當事人志願,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一般遷調:在同一所學校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二、專案遷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專案辦理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島之學校:(一)因家庭重大變故、行為不當或於現任學校不適任。(二)於外離島同一地區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且戶籍地不在當地。(三)因編制員額調整需要。(四)其他特殊因素。前項遷調作業規定及資績分基準,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