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第7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7條 經依本辦法介聘或分發之教師,應依規定期限至受介聘或分發學校報到,不得於原學校或行政機關繼續任教或任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