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5條 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員額,依前條規定辦理介聘或分發後仍有餘額者,由學校自行依法規規定辦理聘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