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該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對所主管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併稱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一次特殊教育成效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分班、分校、分部或幼兒園設有分班者,應與其本校(園)於同學年度接受本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