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第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條 各該主管機關,每四年至少應對所主管之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併稱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一次特殊教育成效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分班、分校、分部或幼兒園設有分班者,應與其本校(園)於同學年度接受本評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