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第5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求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融合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學校並應協助其課務及導師職務派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