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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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