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及專業人員,提供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提供:一、由學校依相關規定申請所需之服務。二、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其所需之各項支援服務,應於申請辦理實驗教計畫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