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結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及專業人員,提供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
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提供:一、由學校依相關規定申請所需之服務。
二、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其所需之各項支援服務,應於申請辦理實驗教計畫中載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