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8條 法規: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8條 主管機關應宣導及督導所屬學校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解除登載;如經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得作為各類獎補助款核發之參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