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宣導及督導所屬學校確實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解除登載;如經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或通報資料有錯誤不實者,應列為行政缺失、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得作為各類獎補助款核發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