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7條 法規: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7條 學校、主管機關、被請求協助查詢之機關及處理本辦法所定資料之所有人員,對本辦法所定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依其他法律規定應予提供者外,不得洩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