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6條 法規: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6條 原登載學校知悉本資料庫受登載人員之登載原因消滅時,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至本資料庫辦理解除登載;受登載人員知悉登載原因消滅時,亦得向原登載學校申請解除登載,並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資料。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於期間經過後,由本資料庫解除登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