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2條 法規: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性別事件,指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所定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之事件,包括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行為之事件。 本條定義的名詞 性別事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