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定之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處理︰一、逾期陳情之事件二、同一事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就同一事件向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陳情。
陳情人誤向應受理之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陳情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陳情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