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50條 法規: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四章 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 第50條 前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定之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處理︰一、逾期陳情之事件二、同一事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就同一事件向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陳情。陳情人誤向應受理之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陳情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陳情之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