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3條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4條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
- 第5條各級學校生對生霸凌事件,應依本準則規定審查、調和、調查及處理。專科以上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應依第五章規定調查及處理。高級…
- 第6條主管機關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整體計畫。二、協調及…
- 第7條學校應組成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防制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負責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二、校園霸凌事件之…
- 第8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及輔導為原則,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一、主管機關應彈性調整及運…
- 第9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下列二類霸凌事件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一、各級學校生對生霸凌事件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
- 第10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防制委員會、審查小組、處理小組、調查小組、諮詢委員會或審議委員會委員: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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