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9條 法規: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四章 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 第9條 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