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2條 依法受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折算役期。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 本條定義的名詞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