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母法 第16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