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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
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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